原件和复印件;(三)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f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审批程序:(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二)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由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请条件;2不属于补助范围;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一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向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补助的项目及经费,由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补助方式第八条补助额度和方式: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4000元人民币补助。(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30000元人民币补助每件专利限补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三)列入国家、省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等主要以贷款贴息方式补助;重大涉外专
f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资助。第九条发明专利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成果实施资助项目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奖励等经费根据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使用。申请发明专利补助的时效为1年,自市、县(市)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经费全数收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