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配制、质控及记录制度
一、二、三、
放射性药品配制须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配制,不得擅改、简化。静脉注射药品必须严格无菌操作,注射部位严密消毒。药品配制,必须一人配制,一人核对,以保证剂量准确、剂型无误、标记物正确。
四、
淋洗原液、成品131I等药品使用前准确测量放射性活度,并专人核对,准确及时做好登记。
五、
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应包括:批号、总活度、比活性、标记品名称、标记体积、受药者姓名、剂量、检查、治疗部位、操作者签名、核对者签名等。
六、七、
操作人员须了解放射性药物质量控制的理论和方法。放射性药物必须严格保证达到药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使用由国家药政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的产品。
八、
药品标记后须经放化纯度和标记率鉴定及测定放射性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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