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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
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把违纪处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
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或严重警告;3、记过或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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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留校察看;5、劝其转学。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或由德育处直接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德育处、团委、教务处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
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者;2、认错态度不好者;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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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屡教不改,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7、嫁祸于他人者;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1、每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次者;2、每学期旷课累计六节或连续旷课四节者(迟到三次计一次旷课);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4、穿奇装异服,配戴过于夸张装饰物,男生蓄长发、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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