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工程师批准,由项目部专责工程师或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Ⅳ、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
1、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施工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2、经技术负责人或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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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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