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和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各市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评审组织单位。
f第十三条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考核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市级安监部门确定并向省安监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附件一、二、三、四)。
省、市安监部门根据二、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监局和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