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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涪府办发〔2011〕16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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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一)以家庭申请的,户主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涪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三)多人合租申请的,每个合租人均为申请人,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2.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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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能提供保证人。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城区指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白涛、龙桥街道和李渡新区。(三)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四)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五)保证人指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三、申请要求(一)公共租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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