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陕西省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细则》已于2000年9月8日经陕西省气象局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二000年九月二十日第一章第一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细则。省、地、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具体职责为:总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一)贯彻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二)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电装置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指导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网建设。(三)按国家规定负责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对安装使用的防雷电装置的监督检查。(四)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归口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执法。(五)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鉴定工作。(六)组织雷电防护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负责防雷电知识的科普宣传。(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第四条中央驻陕机构、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接受所在地气象主
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二章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设计,其他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智能大厦应实施综合防雷工程设计。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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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其它建设项目及设施的防雷电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承担。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七条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必须提出申请,经省
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接受活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进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专业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电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专业防雷减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