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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隐私的保护内容和对象。网络隐私的保护对象是指传输到网上的个人资料,所有传输到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都应当受到保护。就当前看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涵盖以下内容:1公民个人登陆的身份、社会关系、生命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2个人信用信息和经济财产状况,包括了上网卡、信用卡、网上交易账号和登录密码等等。与此同时,因为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和发展,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也在同时扩大,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多。2.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这里的权利主体是指互联网上个人数据信
f息的原始拥有者,该拥有者对自己的网上个人资料信息应当拥有如下几项权利:知情权、控制权选择权、和安全请求权。而义务主体则是指任何可能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所有主体,应当包含: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组织、自然人等等。3.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具体认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其他公民许可,擅自登录浏览互联网上他人的个人主页,将他人特定的私密信息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或众多其他网民以发送Email或张贴留言等方式泄露披露他人私密信息,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2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1)该行为的出现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主要包括了未经法律授权或允许、未经用户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2)被披露和泄露的资料信息是其他公民个人真实客观的信息。如果是虚构的虚假信息,那么可能就侵犯了名誉权或其它人格权利。(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了故意和过失。如果是合法掌握或知悉他人的私密信息,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保密,若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可以避免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未避免而导致泄漏了他人私密信息的,即构成侵权。(4)造成了损害后果。这里应该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5)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考文献1金雪莹从法律视角看人肉搜索及管理J理论界2010122唐维试析隐私权的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J知识经济2009183张扬“人肉搜索”与隐私权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344王涛“人肉搜索”信息爆炸时代的网络隐私权危机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08115焦洁“人肉搜索”带来的法律思考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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