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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11月27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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