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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7〕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体要求
f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本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化本机构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一)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二)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三)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五)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
f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第二章授信政策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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