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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参见《公司法》第198、199、200条;《刑法》第158、159条)
注:“发起人”之概念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
二、股权结构与决策权公司在创业期间容易忽视对股权结构与决策表决制度的设计,轻
率地将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和表决权相等同,致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规模受到限制,增加内耗成本,甚至陷入“公司僵局”。(一)常见的股权结构风险:1、股权结构均衡风险。(1)在二人股东公司,股东持有等同股权比例,若发生争议,股东会无法形成任何决议,公司的正常经营将难以进行。(2)在二人以上股东公司,大股东持有相同或近似股权,小股东持
f有的股权比例极低,可能会出现大股东拉拢小股东致使股东会出现僵局或者小股东利用大股东间的矛盾来控制公司。2、股权过分集中风险(1)决策失误风险。股权过分集中致使公司一人独大的情形,公司发展的命运系于个人意志,权力高度集中,决策风险高。(2)治理机制悬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都受制于大股东,重要决策程序与部门协调机制形如虚设。大股东的行为失去监督与约束,股东行为易与公司行为相混同,从而侵害小股东和公司的权益。3、股权平均分散风险。(1)公司由经理层控制。股权分散,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股东与股东间缺乏交流沟通,公司事务委托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策划与执行,股东权益过分依赖管理层。(2)股东难以决策。小股东间互相牵制与对抗,或者多数股东消极、被动地对待公司事务,极大地降低决策效率与质量,致使公司错失重要商机,运转效率低下,股东权益受损。(二)股权结构风险防范1、设计股东会股东表决权制度。公司在创业期间一般根据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搭建股权结构。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配置另作规定。在无法改变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情形下,通过扩大或缩小某个或某类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可以调整股权结构,达到权力制衡、提高决策效率的目的。
f2、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在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股东会表决的个别特定事项应当经过特定类别的股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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