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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整理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问题处理技巧以供各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干部和涉税中间机构人员进行参考。(一)企业收入处理的疑难问题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f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⒊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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