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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汇总二知识点六、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掌握)具体情形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2赠与计税依据成交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3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二)契税的税率比例税率(熟悉)实行3~5的幅度税率(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知识点七、契税的税收优惠(熟悉)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知识点八、契税征收管理(了解)(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纳税地点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期限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知识点九、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掌握)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