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第十一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
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
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
f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
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第十六条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
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第十七条释。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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