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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公司对被除名的股东,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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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股东、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五)审议公司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听取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关于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公司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人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履行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提议;(二)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议;(三)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须由公司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理。一名股东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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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代理二名股东表决。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
改章程,改变股东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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