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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f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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