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有道理。法与情仿佛是一对天敌,有法就没有情,有情就不能有法。法、情不能两全。两者是相对的。法是严肃的,情是温和的;法是不讲情面的,情是善解人意的。人们在形容法律,形容法官执法时,也总是沿用法的无情,说法院执法铁面无情,说法官在情与法之间,选择的是法,而不是情。的确如此,法是无情的,这个情是私情,是不能徇私舞弊,不能讲个人情面,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按照法律办案。曾有这样一幅漫画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一个年幼的孩子身着绿色军装,一只手将比自己魁梧数倍的父亲投进了囚车,然后在父亲豪华产业的大门口贴上了两道雪白的封条。虽然那只是一幅漫画,却是那样地耐人寻味:在法律面前再柔弱的好人都具有强大的力量,再壮实的坏人其实却都是最弱小的。它还喻示了法的无情,因为在正义面前任何自私的感情都无法掩饰罪恶的黑暗,只能受到法律的宣判。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同样耐人寻味的故事:哈佛大学是举世闻名的高等学府,他的校名来源于一位名叫哈佛的人。在哈佛大学还只是一个小学校时,他曾捐助了一座修道院和200册图书,所以这座小小的图书馆成了哈佛大学最值得珍惜的一部分。在这座图书馆的大门上方挂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只准内阅、严禁外借”,有一个男孩看中了一本小说,爱不释手,于是就“借”走了。后来一次意外的失火使图书馆和书籍全部化为灰烬,因此男孩的那本书成了哈佛唯一的“历史”。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思想斗争,男孩把那本书亲自交到校长办公室,校长感动至极,但最后还是开除了他。这就是规定大于情感的
f哈佛!哈佛固然以其雄厚的教学和科研实力闻名于世,但拥有这种实力的根源恐怕还在于其极其严格甚至谈得上残酷的校规吧。
一所大学的校规都如此,何况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所大学的实力来源于其校规的严格,那么谁又能说法律的力量不正是来自于它的无情呢?!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就其法的适用方面来看,对“法不容情”这句人间广为流传的颜语体现得更为明显。国家一切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能够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法治的原则去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如:2003年11月6日,在《四川日报》报道的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水潦乡对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政余、涂向英合伙贩卖毒品一案中r